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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博兴县出台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办法
来源:检察日报发布时间:2012年07月27日作者:

     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日前出台了《全面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办法》。《办法》规定,在审查逮捕阶段,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律师的,案件承办人必须告知律师案件进入了审查逮捕阶段;律师提出意见的,承办人必须予以听取,并做好《听取律师意见笔录》;承办人必须根据在案证据对律师意见进行分析以决定是否采纳;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对意见分析和采纳情况必须审核,写明意见;承办人必须向律师反馈意见处理结果。